四、加强机动车生产准入和生产过程的监管,提高车辆整体安全性能
(十八)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的生产管理,对拟批准产品预先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并实施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车辆识别代码(VIN)管理,整顿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清退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进一步规范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生产,提高产品的质量。
(十九)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机动车产品公告认真核对、登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告技术参数的,一律不得登记。对移交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档案及驾驶证档案要进行认真清理,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组织开展对无牌无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摸底排查,逐一登记,核发牌证,纳入日常管理。
(二十)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汽车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工作,促使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
(二十一)发展改革、公安部门要对大型客车车身安全性能开展调研,结合客运车辆交通事故情况分析,研究提出改善大型客车车身安全性能的意见和措施。
(二十二)发展改革、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新生产的产品,配发新版合格证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合格证信息。对于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者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公告、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违规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公安部门对其机动车产品停止办理登记。
(二十三)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和执法,提高产品认证有效性,确保产品获得强制性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
(二十四)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清理整顿。充分应用法律手段,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标准生产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
(二十五)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制度。农机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拖拉机驾驶证发放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农机部门反馈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共同研究加强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的措施。
(二十六)公安、发展改革、质检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公安部门要组织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向发展改革、质检部门通报。确属车辆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公告,并采取召回措施,消除车辆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