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确保客运交通安全
(十一)严格落实单位责任制特别是交通运输企业责任制。要把交通运输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并使之制度化,坚决改变交通运输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交通安全、将营运风险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的做法。
(十二)交通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管理职责,结合贯彻落实《
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车辆、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十三)加快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全国营运驾驶员稽查系统和信用档案。公安部门要定期将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交通肇事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所属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将交通事故多发企业和驾驶员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交通部门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入道路运输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考核档案,并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十四)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
(十五)交通、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在所有客运车辆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GPS,并严格对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GPS的日常使用管理,加强对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严防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和货运车辆也要逐步推广安装。
(十六)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的管理。对长途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对通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要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逐步取消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组织对公路长途客运车辆实施“户籍化”管理,逐车建立档案,掌握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营运线路、行驶里程、班次以及驾驶人等情况。
(十七)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贯彻《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对城市公交车运行扩展到乡镇上公路行驶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汽电车安全营运水平,确保客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