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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2006-2007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4.基础研究及临床研究涉及的药物为某种制剂的,应已取得院内制剂批号或新药证书(请随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中药研究
  资助范围:中药研究新方法(技术)、中药生产(栽培、工艺、设备等)共性技术、中药理论研究、濒危动植物保护和利用、标准研究、中药安全性研究和中药相关科研基础性工作等。
  申报要求:应解决目前中药科研、安全用药和生产中存在的关键、共性、基础性科学问题和技术问题,以促进中药可持续发展,提高中药产品疗效和质量为目的,开展中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课题要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具有初步的实验结果等。鼓励对已按规定完成研究目标并有良好前景的以往研究项目进行深化研究。研究方案的设计应合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中药新药开发研究不作为本次申报内容。
  二、课题设置与资助强度
  本期课题分为普通课题、民族医药课题和青年课题,每项课题资助强度为5万元左右。
  本专项所资助的经费,为引导性资金,鼓励地方或研究单位匹配课题研究经费。中医临床研究课题必须进行匹配。我局按《任务书》确定研究经费总额的50%拨付经费,其余部分由课题申请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社会给予资金匹配,匹配强度必须等于或高于50%。
  三、申报资格与程序
  (一)申请人
  1.普通课题、民族医药课题的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8周岁。
  2.青年课题的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年龄限定在35岁以下(含35周岁,以指南发布之日为准)。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第一申请人。
  3.目前正在承担国家973、863、攻关、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及自然基金和我局各类课题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第一申请人申报课题。
  (二)申请单位
  1.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是具有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的实体机构,财务独立核算,有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的资格,并在银行有单独帐户的单位。
  2.以全国或地区合作形式联合申请课题,需明确课题牵头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课题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三)鼓励申报的课题
  在遵循指导思想和把握重点原则的前提下,下列课题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1.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医药地区申报的课题;民族医药研究课题。
  2.已按规定完成研究目标、具有良好前景的以往课题的深化研究。
  3.多学科参与和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优势互补的课题。
  (四)不予立项的课题
  1.与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计划已立项支持的项目内容重复的。
  2.研究目标不明确的课题,如“某某方治疗某某病的临床与实验研究”、“中医药(或中西医结合)治疗某某病的临床与实验研究”等。
  3.中医基础和临床研究中缺乏中医特色的课题,如单纯观察某一方、单味药、制剂、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作用机理和/或临床效应等。
  4.涉及实验动物的课题,没有符合相应要求的医学实验动物环境及其条件的。
  (五)课题申报程序
  1.申请人根据申报课题的类别,认真详实填写相应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申请书》;将全文打印3份(盖章、签名),下册再另打印6份,分别装订成册,与录制的光盘或软盘按照各地(部门、单位)规定的时间,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初审,对限额内通过初审的课题申报书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课题目录、汇总光盘或软盘以及相应《申请书》(全文一式3份,下册一式6份)按期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推荐课题进行终审后,确定课题计划。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
2006-2007年度终审课题申报限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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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单位        │   2004年   │   2006年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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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    37    │     74     │
├───────────────────┼─────────┼───────────┤
│天津市卫生局             │    3     │     10     │
├───────────────────┼─────────┼───────────┤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    7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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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中医局          │    4     │     10     │
├───────────────────┼─────────┼───────────┤
│内蒙古卫生厅             │    1     │     10     │
├───────────────────┼─────────┼───────────┤
│辽宁省卫生厅             │    9     │     18     │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13    │     26     │
├───────────────────┼─────────┼───────────┤
│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          │    15    │     30     │
├───────────────────┼─────────┼───────────┤
│上海市卫生局             │    16    │     32     │
├───────────────────┼─────────┼───────────┤
│江苏省中医管理局           │    12    │     24     │
├───────────────────┼─────────┼───────────┤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    10    │     20     │
├───────────────────┼─────────┼───────────┤
│安徽卫生厅中医管理局         │    3     │     10     │
├───────────────────┼─────────┼───────────┤
│福建省卫生厅             │    1     │     10     │
├───────────────────┼─────────┼───────────┤
│江西省中医管理局           │    7     │     14     │
├───────────────────┼─────────┼───────────┤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    9     │     18     │
├───────────────────┼─────────┼───────────┤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    7     │     14     │
├───────────────────┼─────────┼───────────┤
│湖北省卫生厅             │    8     │     16     │
├───────────────────┼─────────┼───────────┤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           │    2     │     10     │
├───────────────────┼─────────┼───────────┤
│广东省中医药局            │    28    │     56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    1     │     10     │
├───────────────────┼─────────┼───────────┤
│海南省卫生厅             │    1     │     10     │
├───────────────────┼─────────┼───────────┤
│四川省中医管理局           │    22    │     44     │
├───────────────────┼─────────┼───────────┤
│重庆市卫生局             │    2     │     10     │
├───────────────────┼─────────┼───────────┤
│贵州省中医管理局           │    2     │     10     │
├───────────────────┼─────────┼───────────┤
│云南省卫生厅             │    1     │     10     │
├───────────────────┼─────────┼───────────┤
│西藏卫生厅              │    1     │     10     │
├───────────────────┼─────────┼───────────┤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           │    3     │     10     │
├───────────────────┼─────────┼───────────┤
│甘肃省中医管理局           │    5     │     10     │
├───────────────────┼─────────┼───────────┤
│青海省中藏医药管理局         │    1     │     10     │
├───────────────────┼─────────┼───────────┤
│宁夏中医药管理局           │    1     │     10     │
├───────────────────┼─────────┼───────────┤
│新疆卫生厅              │    1     │     10     │
├───────────────────┼─────────┼───────────┤
│中国中医科学院            │    43    │     86     │
├───────────────────┼─────────┼───────────┤
│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    8     │     16     │
├───────────────────┼─────────┼───────────┤
│总计                 │    284    │     6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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