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有关单位提出申报项目目录,并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标准项目书(一式五份)(附件 1 ),于 7 月 5日前寄送至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标委秘书处。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松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 2 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科技外事处
邮政编码: 100021
联系电话: 010-67343740
传真: 010-67343754
附件:2007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书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7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书
项目任务名称:
项 目 类 型:
项目单位全称: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E-mail:
法人代表姓名:
编 制 日 期:
主管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注 意 事 项
(一)项目单位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本申报书。主管部门(单位)进行指导,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
(二)本申报书项目单位留存一份,主管部门(单位)留存一份,其余按照申报要求报送。
(三)“主管部门”接受农业部项目任务,按规定向农业部报送本申报书,对项目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项目单位”实施项目任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列支费用。
(五)“相关单位”指实施地点基层单位,以及其他与实施项目有关的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科研技术合作单位、农资供应单位等。
(六)“不良诚信记录”包括因财政违法行为而受到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因其他问题而受到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应说明缘由和结果;2002年以来没有上述情况的,写“2002年以来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资金使用方向”要明确具体,测算有据;支出大项,应进行细分。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取管理费。
(八)“银行账户”由项目单位填写。实行直接拨付的项目,资金由农业部财务司或通过国库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实行主管部门转拨的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农业部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单位。
(九)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应当对申报书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的审核、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