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申报2007年农机化行业标准项目的通知

  请各有关单位提出申报项目目录,并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标准项目书(一式五份)(附件 1 ),于 7 月 5日前寄送至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标委秘书处。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松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 2 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科技外事处

  邮政编码: 100021

  联系电话: 010-67343740

  传真: 010-67343754

  附件:2007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书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7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书

  项目任务名称:
  项 目 类 型:
  项目单位全称: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E-mail:
  法人代表姓名:
  编 制 日 期:
  主管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注 意 事 项

  (一)项目单位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本申报书。主管部门(单位)进行指导,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
  (二)本申报书项目单位留存一份,主管部门(单位)留存一份,其余按照申报要求报送。
  (三)“主管部门”接受农业部项目任务,按规定向农业部报送本申报书,对项目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项目单位”实施项目任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列支费用。
  (五)“相关单位”指实施地点基层单位,以及其他与实施项目有关的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科研技术合作单位、农资供应单位等。
  (六)“不良诚信记录”包括因财政违法行为而受到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因其他问题而受到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应说明缘由和结果;2002年以来没有上述情况的,写“2002年以来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资金使用方向”要明确具体,测算有据;支出大项,应进行细分。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取管理费。
  (八)“银行账户”由项目单位填写。实行直接拨付的项目,资金由农业部财务司或通过国库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实行主管部门转拨的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农业部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单位。
  (九)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应当对申报书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的审核、推荐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