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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制订的“五五”普法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审计署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各级审计机关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制订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档案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要及时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审计署。审计署普法办要根据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期检查工作。

  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审计署统一部署总结验收工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验收下级审计机关落实规划的情况。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审计机关普法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上下级审计机关要注意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协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实施审计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规划的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等日常工作,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要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审计现场,宣讲法律法规,解决法律问题,加强对审计人员学法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机关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逐步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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