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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方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664号)中关于海南省销售电价“2006年每千瓦时再降低1分钱”的规定暂缓执行,以后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四、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广西、海南省(区)0.83分钱,云南省0.5分钱,贵州省0.63分钱。从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区)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五、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区)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六、同意广东、海南、云南省城乡用电实行同价。农村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七、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87分钱、广西自治区3.33分钱、云南省3.16分钱、贵州省3.03分钱、海南省2.2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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