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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华东电网有关省级电网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市)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为缓解新投产机组对电网公司的影响以及电网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上海、浙江、江苏省(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77分钱、0.25分钱和0.1分钱。

  五、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2分钱、浙江省1.89分钱、江苏省2.34分钱、安徽省1.64分钱、福建省0.79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六、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上海市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时,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七、同意安徽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农村用户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九、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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