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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协助对航空运输6.2类感染性物质包装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协助对航空运输6.2类感染性物质包装检验出证的通知
(2006年5月17日 国质检检函[2006]29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6.2类感染性物质包装实施检测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要求,为了协助配合做好对人禽流感的控制预防工作,保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在国内或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的生物安全,现决定对6.2类感染性物质包装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有关检验技术要求(见附件)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检测实验室,实施检测,并由受理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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