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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3.7 化妆品标签: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8 销售包装(化妆品):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9 格式版面:是指食品、化妆品标签上的所有标示内容。
  3.10 符合性检测:是对食品、化妆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检测。

4.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的检验管理规定。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基本要求


  标签检验是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产品成分和含量等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检验。

6.报检资料的提供


  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
  6.1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当进口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2 提供进口化妆品成分配比等相关资料。

7.标签检验内容


  标签检验分为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两个方面。
  7.1 进口食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
  施检人员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标签的格式版面是否符合标准中“基本要求”的规定;“强制标示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 (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具体标示内容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第5.1条规定。
  7.1.1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第5.2条的规定执行。
  7.1.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第5.1条规定执行。
  7.1.3 保健(功能)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按照《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GB 16740-1997)第8条规定执行。
  7.1.4 辐照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第5.1条规定标示外,还必须符合5.1.9.1条的规定。
  7.1.5 转基因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规定标注外,还必须按以下方法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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