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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决定

  四、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城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彻底清理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伪造运营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二是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三是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四是健全打击“黑车”的执法队伍,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为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五、合理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对于成品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汽车增加的运营成本,主要通过依法调整运价和计价结构、收取燃油附加、减少收费、降低企业承包费等措施,由政府、企业、司机和消费者合理分担。对于需要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的,要严格依照《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履行相关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出租汽车司机和消费者的意见。要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采取适当调整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调整起步公里,调整返程空驶、等候延时、特殊时段运价,收取燃油附加等措施,及时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针对调价措施尚未出台或运价调整后一段时间内司机收入减少等情况,各地要督促出租汽车公司采取降低企业承包费和管理费等方式,稳定出租汽车司机的收入。
  六、适时采取临时性补贴措施
  油价调整初期,在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等措施未到位前,由中央财政给予出租汽车司机适当临时性补贴。中央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及时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补贴的实施工作。要制定具体补贴办法,确定补贴对象、方式和额度。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以稳定司机收入,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七、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列入2006年纠风工作重点,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要科学合理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粗暴,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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