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附件所列文件中可以公开的内容纳入“检务公开”范围,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对应予公开的具体事项、公开方式等作出统一规定。对于超出本文件规定公开范围的重大事项,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附 件
“检务公开”充实、完善内容相关文件目录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机构和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和人事任免,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任免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立法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等
三、强制措施和办案、羁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