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5-2010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2006年5月16日 财关税[2006]3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5~2010年举办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
2005~2010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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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 数量(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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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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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每个参展商第1~7类展览品免税销售总额不│
├──┼──────────────────┤超过15000美元 │
│ 3 │塑料、橡校及其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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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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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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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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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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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8~11类展览品单件售价500美元(含)以下│
├──┼──────────────────┤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
│9 │珠宝、首饰品 │20件;展览品单件售价在1000美元(含)以下│
├──┼──────────────────┤5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 │
│10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税数量不超过10件。第10类展览品单件售价│
├──┼──────────────────┤在20000美元(含)以下1000美元以上的,每 │
│11 │艺术品 │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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