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2006年5月16日 财关税[2006]3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一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附后。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
“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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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数量(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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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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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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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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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1~10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 │
├───┼─────────────────────┤过200美元 │
│5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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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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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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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艺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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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化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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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医药品、保健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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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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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珠宝、首饰品 │第11~15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
├───┼─────────────────────┤过1000美元 │
│13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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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信息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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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艺术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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