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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2006年5月16日 财关税[2006]3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一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附后。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
“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
│序号 │          类别          │     数量(金额)       │
├───┼─────────────────────┼────────────────┤
│1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                │
├───┼─────────────────────┤                │
│2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                │
├───┼─────────────────────┤                │
│3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                │
├───┼─────────────────────┤                │
│4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1~10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 │
├───┼─────────────────────┤过200美元            │
│5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                │
├───┼─────────────────────┤                │
│6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                │
├───┼─────────────────────┤                │
│7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                │
├───┼─────────────────────┤                │
│8   │工艺品                  │                │
├───┼─────────────────────┤                │
│9   │化妆品                  │                │
├───┼─────────────────────┤                │
│10  │医药品、保健品              │                │
├───┼─────────────────────┼────────────────┤
│11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                │
├───┼─────────────────────┤                │
│12  │珠宝、首饰品               │第11~15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
├───┼─────────────────────┤过1000美元           │
│13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                │
├───┼─────────────────────┤                │
│14  │信息产品                 │                │
├───┼─────────────────────┤                │
│15  │艺术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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