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61分钱、湖南省3.26分钱、河南省2.81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1.98分钱、重庆市3.8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七、同意重庆市在继续实行丰枯季节电价的基础上,将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幅度调整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季节性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
八、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其中,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四川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实行阶梯递增电价:城乡一户一表用户,月用电量在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提高;月用电量在61至10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8分钱;月用电量在101至15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1元;月用电量超过151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6元;合表用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重庆市居民生活电价根据听证会意见,每千瓦时提高5.7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其余各省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的省(市),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