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缓解华中各省市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湖北、河南、江西、四川省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湖南省、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2分钱和1分钱;另外,为解决华中电网公司鄂豫三回线路、三板溪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公用网络部分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河南省、湖南省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加价0.1分钱、0.06分钱。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电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均为0.83分钱。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从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
可再生能源法》和《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市)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五、同意四川、河南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其中,河南省各趸售县以县为单位实行各类用户用电同价。农村用户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