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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针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行为,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尾矿库是矿山生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带来严重后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把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防止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尾矿库基础工作

  近年来,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组织下,先后对全国范围内的尾矿库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统计。据初步统计,全国共有尾矿库3460座,其中:二等库32座、三等库200座、四等库844座、五等库1351座,四、五等库占全国尾矿库总数的63.4%。但通过督查发现,各地统计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仍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电厂灰渣库的基本情况未作统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尾矿库情况调查工作,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中划定的技术标准,确定等级、安全度等数据,进一步完善尾矿库基本状况数据库建设,掌握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三、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

  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和标准执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验收评价报告,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没有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依法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不得施工;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准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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