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第十九条 在核算交强险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经营损益时,保险公司应当以“报告期实际收到的保费-报告期实际支付的赔款”的比例将交强险业务投资收益在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之间进行分摊。
交强险各业务(地区)分部之间共同费用分摊的原则、方法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规定。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变更收入、费用的认定结果和分摊标准。如确有需要变更,应当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对交强险损益的影响,并于决定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保留可供核查和审计的收入、费用认定和分摊的依据。
第五章 专题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的报送频率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由以下各部分内容组成:
(一)交强险业务基本情况;
(二)管理层对交强险损益状况的分析;
(三)交强险损益表(附件3);
(四)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附件4);
(五)交强险分部损益表(业务分部)(附件5);
(六)交强险分部损益表(地区分部)(附件6);
(七)交强险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表(附件7);
(八)报表附注;
(九)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交强险业务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获得经营资格的时间、公司为保证交强险的准确核算采取的措施、报告期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层对交强险损益情况的分析包括管理层对报告期交强险业务结构、收入和赔付情况、费用结构(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报表附注包括: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
(二)资金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分摊方法,包括资金是否单独运用、资金没有单独运用时投资收益的分摊方法和分摊计算公式;
(三)重要报表项目的明细;
(四)保险公司报告期内发生和累计发生的实际垫付以及以承诺支付方式垫付的抢救费用金额及追偿情况;
(五)或有负债等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两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各项费用的认定结果及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与公司向保监会的备案一致,共同收入、共同费用的分摊结果是否准确、合理;
(二)交强险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的核算和表达是否公允。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核算系统是否能满足交强险单独核算的要求以及业务系统数据和财务核算系统数据是否定期核对并能保持一致等问题,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保监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核算工作的指导,并对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按照《
保险法》及
《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