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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企业事业组织”认定的复函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企业事业组织”认定的复函
(国统字[1998]70号)


福建省统计局:
  你局3月12日《关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企业事业组织”应该如何界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是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等不同经营形式的企业,以及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各种组织、机构。
  (二)这里的“企业”一般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一般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事业单位申报或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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