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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第四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六条 地图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GS(××××年)×××号[如:GS(2004)001号]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S(××××年)×××号[如:京S(2004)006号]

  第十九条 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

  (一)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

  (三)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下同)一式两份备案。

  送审或者可不送审的地图样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备案。

  第二十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的原始图件保管期为五年,备案样图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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