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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一)决定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核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

  (三)决定不受理:不属于审核范围的。

  第十一条 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第三章 内容审查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

  (一)保密审查;

  (二)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地图审核权限分别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职责,应当有明确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转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需要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协助进行审查的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协助审查任务书,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地图内容协助审查任务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并出具加盖地图内容审查专用章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一)具有中级以上地图编制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查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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