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政法[2006]250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即使反馈部政策法规司。
水利部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部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对水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公厅负责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的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分办和公文运转监督。主办司局应当明确专人配合办公厅做好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作。
主办司局负责接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具体事项,并组织本司局从事水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参加岗位培训。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许可工作,并对部有关司局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部有关司局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接受驻部监察局依法实施的行政监察。
第四条 办公厅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部内行政许可职责分工,转交主办司局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司局的,由主办司局会同其他有关司局办理。
办公厅当面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收文凭证。
第五条 主办司局应当将其承办的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等在部政府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公示,并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等材料的免费索取和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