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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九条 执行复议案件正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复议申请书;5.原决定书;6.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7.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听证笔录、调查笔录;9.复议决定书;10.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1.送达回证;12.备考表;13.证物袋;14.卷底。
  第二十条 各类执行案件副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执行方案;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案件的内部请示与批复;7.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8.承办人审查报告;9.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10.执行局 (庭)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2.法律文书签发件;13.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四、执行文书的立卷及卷宗装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
  第二十二条 执行文书材料包括卷皮的书写、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微机打印,如出现文书材料使用红、蓝墨水或铅笔、圆珠笔及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需要归档的传真文书材料必须复印,复印件归档,传真件不归档。
  第二十三条 卷宗封面必须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字迹工整、规范、清晰。卷面案号应当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当事人栏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收、结案日期应当与卷内文书记载一致;执行标的栏,应当填写申请执行标的;执行结果栏,应当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裁决机关栏,应当填写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结案方式栏,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等;结案日期栏,应当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文书材料顺序逐项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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