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卷宗应当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申请执行书;5.执行依据;6.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7.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收据;8.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9.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11.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及人民法院取证材料; 12.采取、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 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文书材料; 13.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14.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15.执行和解协议; 16.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17.以物抵债裁定书及相关材料;18.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19.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20.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表;2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22.送达回证;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正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执行监督申请书;5.原执行裁定书;6.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7.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听证笔录、调查笔录;9.督办函;10.执行法院书面报告; 11.监督结果或有关裁定书;12.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3.送达回证;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第十七条 执行协调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请求协调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 5.协调函;6.被协调法院的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7.协调会议记录;8.承办人审查报告;9.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10.执行局 (庭)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2.协调意见书;13.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第十八条 执行请示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请示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5.承办人审查报告;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7.执行局(庭)研究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 8.本院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9.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或报告;10.批复意见;1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2.备考表;13.证物袋;14.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