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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临床试验】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在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应当描述为“本品于××××年经▁▁▁▁批准进行过▁▁例临床试验”。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应描述该药品临床试验的概况,包括研究对象、给药方法、主要观察指标、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等。
  未按规定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可不列此项。

  【药理毒理】
  申请药品注册时,按规定进行过系统相关研究的,应列出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药理作用是指非临床药理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密切相关的主要药效试验结果。
  毒理研究是指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主要毒理试验结果。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药代动力学】
  应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以及药代动力学的相关参数,一般应以人体临床试验结果为主,如缺乏人体临床试验结果,可列出非临床试验结果,并加以说明。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贮藏】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贮藏〕项下的内容一致。需要注明具体温度的,应按《中国药典》中的要求进行标注。如:置阴凉处(不超过20℃)。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包装规格一般是指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的规格。

  【有效期】
  应以月为单位表述。

  【执行标准】
  应列出目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

  【批准文号】
  是指国家批准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生产企业】
  是指该药品的生产企业,该项内容必须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注册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一致。
  网址:如无网址,此项可不保留。

  附件3

                      ┌─┬─┬─┬─┬─┬─┬─┬─┬─┐
指导原则编号:               │【│Z│】│G│C│L│3│-│2│
                      └─┴─┴─┴─┴─┴─┴─┴─┴─┘


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
(二○○六年六月)

目 录

  一、概述
  二、说明书各项内容及撰写的一般要求
  三、说明书各项内容撰写的具体要求
  (一)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二)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三)说明书的标题
  (四)警示语
  (五)【药品名称】
  (六)【成份】
  (七)【性状】
  (八)【功能主治】/【适应症】
  (九)【规格】
  (十)【用法用量】
  (十一)【不良反应】
  (十二)【禁忌】
  (十三)【注意事项】
  (十四)【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十五)【儿童用药】
  (十六)【老年用药】
  (十七)【药物相互作用】
  (十八)【临床试验】
  (十九)【药理毒理】
  (二十)【药代动力学】
  (二十一)【贮藏】
  (二十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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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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