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在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应当描述为“本品于××××年经▁▁▁▁批准进行过▁▁例临床试验”。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应描述该药品临床试验的概况,包括研究对象、给药方法、主要观察指标、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等。
未按规定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可不列此项。
【药理毒理】
申请药品注册时,按规定进行过系统相关研究的,应列出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药理作用是指非临床药理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密切相关的主要药效试验结果。
毒理研究是指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主要毒理试验结果。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药代动力学】
应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以及药代动力学的相关参数,一般应以人体临床试验结果为主,如缺乏人体临床试验结果,可列出非临床试验结果,并加以说明。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贮藏】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贮藏〕项下的内容一致。需要注明具体温度的,应按《中国药典》中的要求进行标注。如:置阴凉处(不超过20℃)。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包装规格一般是指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的规格。
【有效期】
应以月为单位表述。
【执行标准】
应列出目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
【批准文号】
是指国家批准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生产企业】
是指该药品的生产企业,该项内容必须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注册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一致。
网址:如无网址,此项可不保留。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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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编号: │【│Z│】│G│C│L│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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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
(二○○六年六月)
目 录
一、概述
二、说明书各项内容及撰写的一般要求
三、说明书各项内容撰写的具体要求
(一)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二)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三)说明书的标题
(四)警示语
(五)【药品名称】
(六)【成份】
(七)【性状】
(八)【功能主治】/【适应症】
(九)【规格】
(十)【用法用量】
(十一)【不良反应】
(十二)【禁忌】
(十三)【注意事项】
(十四)【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十五)【儿童用药】
(十六)【老年用药】
(十七)【药物相互作用】
(十八)【临床试验】
(十九)【药理毒理】
(二十)【药代动力学】
(二十一)【贮藏】
(二十二)【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