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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本表由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2、“序列号”栏,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序列号并填写。
  3、“生产(改装)企业名称”栏,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注明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全称。
  4、“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填写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此代码应与“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中的代码保持一致。
  5、“车辆类别”栏,按照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类别分别填写。
  6、“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栏,“商标名称”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车辆品牌,“产品型号”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车辆型号。
  7、 “吨位”栏,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填写车辆核定载质量,牵引汽车填写最大拖挂质量。
  8、“座位”栏,车辆类型为客车、电车的填写此栏。额定载客座位数为区间值的(如8-10座)车辆,按其区间值下限座位数填写此栏。
  9、“排气量”栏,车辆类型为越野车、轿车、摩托车、9座以下客车的填写此栏。
  10、 “主要配置”栏,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的车辆,因配置不同有两个以上出厂价格的,此栏分别填写能够区分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其产品型号只有唯一配置的,此栏不填写。
  车辆类型为轿车、越野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空调、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电动门窗、中央集控门锁等。
  车辆类型为客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
  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箱体材质、罐体材质、制冷机类型、轴数等。
  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此栏不填写。
  11、 “出厂价格”栏,填写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销售公司)车辆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的车辆,配置不同而出厂价格相同的车辆,应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
  12、 “参考零售价格”栏,填写生产企业制定的车辆参考零售价格。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
  13、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上期已核定的该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新增车型此栏不填写。

  附件2
  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金额:元

┌─┬───┬─────┬───┬─────┬────┬───┬───┬─────┬───────┬───────────┬─────┬─┐
│序│ 国别 │生产企业名│车辆类│商标名称和│吨位(kg)│ 座位 │排气量│ 主要配置 │  计税价格  │市场平均       │已核定最低│备│
│列│   │  称  │ 别 │ 产品型号 │    │   │ (cc) │     │       │    交易价格    │ 计税价格 │注│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期 │ 本期 │ 上期 │   本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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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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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广东、深圳省(市)国家税务局填写。
  2、“序列号”栏,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序列号并填写。
  3、“生产企业名称”栏,填写车辆生产企业全称。
  4、“车辆类别”栏,按照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类别分别填写。
  5、 “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栏,“商标名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质监总局规定的签注名称(中文)和车辆品牌(英文);“产品型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列明的规格型号。
  6、 “吨位”栏,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挂车的填写车辆载质量,牵引汽车填写拖挂质量。
  7、“座位”栏,车辆类型为客车的填写此栏。
  8、“排气量”栏,车辆类型为越野车、轿车、9座以下客车、摩托车的填写此栏。
  9、 “主要配置”栏,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的车辆,因配置不同有两个以上计税价格的,此栏填写能够区分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其型号对应唯一配置的车辆,此栏不填写。
  车辆类型为轿车、越野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等。
  车辆类型为客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
  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挂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轴数等。
  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此栏不填写。
  10、 “计税价格”栏,填写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项之和,从车辆交易市场采集的车价信息此栏不填写。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
  11、 “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栏,填写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或其中国地区总代理商制定的车辆参考零售价格或从车辆交易市场采集的车辆平均零售价格。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
  12、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上期已核定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新增车型不填写此栏。

  附件3
  “序列号”编码规则

  一、“序列号”是税务机关对采集的车辆价格信息数据编制的序号。
  二、“序列号”由14位数字组成,共分为5部分:
  1、国别和地区代码;
  其中:国产车辆为地区代码,进口车辆为生产国别代码;
  2、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
  3、车辆类别代码;
  4、商标品牌代码;
  5、产品序号。
  三、“序列号”代码各位表示的含义和编制方法:
  1、“序列号”中第1-4位表示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别和地区代码。
  国产车辆的地区代码依据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见代码表)的编码规则编制,其中:第1-2位表示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第3-4位表示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所在地级市的代码,直辖市的第3-4位以“0”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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