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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虚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虚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
(国统字[1995]324号)


河北省统计局:
  你局1995年10月23日《关于如何理解“虚报统计资料”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虚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过失;三是必须有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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