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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5]290号)


湖南省统计局:
  你局1995年9月26日《关于有关统计执法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瞒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过失;三是必须有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否包含地区统计局的问题。我们认为,地区行署虽不是一级政府机构,但从我国立法、司法的惯例和《关于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的立法意图来看,是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履行行政职能的。因此,行署所属的地区统计局完全有权行使其作为政府统计机构所享有的一切行政职权,包括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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