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统字[1995]220号)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国统办字[1995]16号文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鲁统字[1995]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拒报统计资料”的含义问题,我局曾以国统字[1993]286号做出解释,后又以国统办字[1995]31号作了补充性解释。为便于统计执法中把握界限,现针对当前统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拒报现象,特就“拒报统计资料”综合解释如下:
《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