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水泥工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企业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6]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精神,为鼓励大型水泥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现就推荐进入国家重点支持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2006年3月份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持有合规颁发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并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集团)。
二、推荐条件:
(一)近年来新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布局;
(二)生产工艺主体为新型干法,能提供企业真实的能耗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三)截止2006年3月底企业(集团)水泥熟料生产(已投产)总规模不少于300万吨/年;
(四)所有生产基地应有长期的、稳定的水泥灰岩原料供应;
(五)所有生产线提交经省级环保部门评估达标并出具上一年度达标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环保达标验收合格证明;
(六)企业制定了“十一五”发展规划,并稳步实施;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研发机构,拥有一定的研发力量和自主创新能力;
(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近三年来业绩优良,经济效益综合指标居行业或本地区先进水平,未发生连续亏损、拖欠职工工资、应缴税款情况,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5%,银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八)为体现大型企业对行业发展的社会责任感,推荐企业原则上应是中国水泥协会的成员单位。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推荐表(按规定填列);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