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试点企业跟踪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企业档案,重点扶持有一定实力的流通企业作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主体力量,凡是不具备配送能力或不能保证所建农家店统一采购商品的企业都不能成为试点企业。
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试点企业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试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直接取消该企业试点资格,并上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完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要完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进度情况。抓紧开展本地农村商业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农村流通成本、结构、消费特征等信息。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宣传,充分发挥主要媒体的作用,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规划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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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 数 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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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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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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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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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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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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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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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 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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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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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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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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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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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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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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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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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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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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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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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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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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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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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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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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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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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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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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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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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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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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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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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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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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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 │ 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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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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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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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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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区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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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 │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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