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49号)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法制型的政府机关,促进商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共商务部党组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共商务部党组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设立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作为我部统一面向社会办理行政事项的窗口,受理有关行政事项的申请。自2006年6月21日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市场运行调节司和外国投资管理司部分对外行政事项(详见附件)将统一集中到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其他业务司局受理的行政事项暂按原办法办理。
二、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签发事务,自6月19日起在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受权承担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各项事务。
四、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机关2号办公楼一层西侧。咨询电话:010 - 65197856;010 - 84095353。
附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对外行政事项目录
商务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对外行政事项目录
一、对外贸易司对外行政事项目录
1、出口国营贸易资格许可
2、出口商品配额招标许可
3、出口商品配额许可
4、出口企业资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