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本次复核以前进行的生产能力核定,所依据的标准与新印发的《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不一致的,均需作相应调整,其中年工作日数统一为330日。
(三)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背初步设计、“批小建大”的矿井生产能力合法化。
(四)凡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核准)手续而擅自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规形成的能力给予认定。
四、复核工作程序和步骤
整个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10月份结束,分为五个阶段:
(一)统一部署和制定方案。
6月上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召开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新印发的《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全面部署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按照统一部署,制订本省(区、市)、本企业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要求。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复核工作方案须在6月2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二)核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7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受理、审查和核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与授予的对象,限定在目前已经成立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设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严禁社会上一般的中介机构和临时拼凑的单位取得核定资质、进入生产能力核定领域。在一个大型煤矿集团公司(矿务局)范围内,只能授予一个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对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实行总量控制。控制目标的确定,以各省(区、市)各类煤矿数量及地区分布为依据。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见附件一),严禁擅自增加。各省(区、市)核准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必须在7月20日前通过省级报刊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告,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