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2003年7月24日国家统计局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计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调查队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省级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机构,列入国家统计局的巡查对象: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四)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家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干部的委托管理情况,列入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巡查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列入对调查队的巡查内容。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每年选择三分之一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调查队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国家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七条 巡查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国家和省级统计部门中选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