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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核算。粮食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金额,借记本科目(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的核算。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按照认定金额,借记本科目(经营性财务挂账),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中央储备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执行国家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中央储备粮油等减少中央储备粮油规模业务所实现的收入。

  (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核算企业轮换中央储备粮油所实现的收入。

  (三)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执行地方政府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地方储备粮油等减少地方储备粮油规模业务所实现的收入。

  (四)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核算企业轮换地方储备粮油所实现的收入。

  (五)商品粮油销售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市场调控粮油和自营粮油等所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储备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1.企业按照规定抛售(竞价销售)、出口中央储备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销售收入)。

  对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价差亏损(含费用),借记“应收补贴款--中央储备粮油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中央储备粮油补贴”科目。

  2.地方储备粮油销售业务收入参照中央储备粮油销售业务进行核算。

  (二)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

  1.中央储备粮油轮换业务的核算

  (1)同品种中央储备粮油轮换

  企业按照轮出中央储备粮油的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2)中央储备粮油品种串换

  企业按照被串换粮油品种的售价,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3)中央储备粮油异地轮换

  轮出企业轮出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4)中央储备粮油委托轮换

  委托企业根据受托企业发来的代销清单,按照委托售价,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

  2.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方式的,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粮油轮换的,参照中央储备粮油的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

  (三)市场调控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1.企业销售退耕还林粮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销售陈化粮、保护价粮和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发生价差亏损的,按照应收取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销售形成的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借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四)企业自营粮油销售业务收入的核算

  企业销售自营粮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6 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低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的差额。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收购、调拨、进口储备粮油或将其他性质的粮油转作储备粮油实际发生的价款和费用低于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格计算的库存成本时,按照其差额,借记“储备粮油--待核中央储备粮油价款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价款、待核中央储备粮油费用或待核地方储备粮油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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