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金额。
2146 代管粮油款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外单位委托,开展代购、代储、代加工以及为农户兑换粮油品种等业务而临时保管的,粮权不属于本企业的粮油价款。
二、粮食企业经批准动用代管粮油而收取的货款应实行专款专管,用于代管粮油同品种、同等级等量补库。
2176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核算企业按照计划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储备粮油等形成的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二)应交陈化粮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陈化粮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三)应交保护价粮食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保护价粮食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四)应交最低收购价粮食差价款。核算企业在处理最低收购价粮食时,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按规定抛售(竞价销售)、出口储备粮油,或处理陈化粮、保护价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油时,按照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差价款,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差价款)。实际上缴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差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增设“待拨储备粮油补贴”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应拨付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的费用补贴。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会计期末,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支付给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的费用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拨储备粮油补贴)。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向受托承储储备粮油企业拨付补贴时,借记本科目(待拨储备粮油补贴),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受托承储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223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增设“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明细科目,核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拨付给企业的人员分流经费补助。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收到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支付分流人员经费补助时,借记本科目(分流人员经费补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借款。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
(三)仓储设施借款。核算企业向银行借入的用于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项目的借款。
二、本科目核算方法
(一)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应将其所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
(二)企业对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应将其所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经营性财务挂账借款)。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增设下列明细科目:
(一)待转政策性财务挂账。核算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转出和结存情况。
(二)经营性财务挂账。核算企业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经营性财务挂账的转出和结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