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信息的安全保密由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负责。
涉密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输出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并在相应密级的安全保密系统环境下进行工作和管理。
凡属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九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涉密信息应当配置相应密级的安全保密系统,并制定严格的工作规程。
第十条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规定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统计局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标准,根据计算机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采用相应密级的安全保密系统,确保涉密系统安全保密。同时负责对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政府统计局的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检查和督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统计信息网有泄密和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各级统计局的安全保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