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信息网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6月2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统计信息网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及各级地方统计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国家统计信息网的保密工作。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国家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系统。
第四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统计局主管统计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工作。各级政府统计局的保密部门和计算中心(站)是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信息网安全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系统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各级政府统计局在建设统计信息网时,也应当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划同步落实相应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保密系统。
第六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信息的网络传输、存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
国家和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统计信息网之间(含各本地网)必须采用普通密码存储和传输,地(市)及县级的信息传输和存储要采用商用密码。涉密主机必须配置合格的安全保密专用设备(如访问控制和防辐射设备)并由专人负责,防泄密、防窃密。
第七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系统监控管理和防止抵赖等安全保密技术措施。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越权操作。未采取安全保密技术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八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上的涉密信息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