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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统计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及其分析

  第二十九条 统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统计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统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按时间分为季报、年报,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表、基本情况数字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三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说明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业务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统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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