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
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其他统计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其他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
(四)对外投资是指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调查队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事业基金购买国债外,不得进行其他投资活动。
其他统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统计事业单位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统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统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一)应缴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
(二)暂存款项应严格管理,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核算,对各种暂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三)借入款项,必须按借款用途使用,举债适度,充分考虑偿还能力。
第十章 单位清算
第二十六条 统计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统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