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计事业单位各项支出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单位各业务部门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重大开支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统计事业单位有指定项目、用途和单独核算的资金。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九条 统计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活动发生亏损时,不得用事业基金弥补。
(一)调查队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其他统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专项资金结余),可以按照结余的20-3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执行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金、基金,应如数提出,不得参予分配并全部转入事业基金。
(三)专项资金年度收支结余,在专项任务完成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项任务完成后全部转入事业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统计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修购基金是指其他统计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列支(各列50%)后转入,以及按照其它规定转入(如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从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是指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住房基金是指按照有关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提取建立的基金。
(五)计算机更新资金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解决统计部门计算机更新经费问题的通知》(统财基字[1990]298号)文件规定,建立的计算机更新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