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统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三)统计事业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分项如实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统计事业单位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具体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指统计事业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分为:人员经费支出、业务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
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其他费用;业务经费支出包括培训费、印刷费、样本赔偿
费、临时聘用人员补助费、数据处理费、设备购置费、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支出、一次性的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业务工作直接相关的各种材料消耗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是指其他统计事业单位在统计调查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按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计算成本;难以计算实际成本的,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核批后,报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调查队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其他统计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统计事业单位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办统计事业的方针,量力而行,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有利于统计事业的发展。
  (二)统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三)统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调查队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