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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
  统计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单位的年度决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统计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统计调查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属财政性质的各类事业经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从中央财政取得的统计事业费、住房改革经费,以及其他财政性拨款等。这些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包括: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收入,接受委托调查收入,统计知识培训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统计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收入等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其他统计事业单位在统计调查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其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调查队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内容;其他统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统计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调查队组织收入,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国家下达的调查任务后,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现有条件,接受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和国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调查,以及重大课题的合作研究。
  (二)其他统计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在完成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保证收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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