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县级调查队财务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一切财务收支活动,视当地实际情况,可委托同级统计局代为管理,也可向上级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九条 各级财会人员,必须按《
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财会人员职责,办理本单位的财会事务。各单位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统计事业单位预算是根据事业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事业单位预算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统计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局下达的财政补助收入控制预算数内,并结合自己组织的各项收入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前年度收支结余,可安排用于本年度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
(一)统计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预算,应提交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并将通过的预算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下级单位报来的预算后,对有的项目认为不合理的,应在三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通知下级单位。
(二)统计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履行各自的职责,必须按预算管理级次申请、领报经费,按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并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统计事业单位预算一经批准,在年度内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但预算调整方案必须经过本单位办公会议审查批准。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调整相应支出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备案,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