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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各类统计台账必须格式统一,指标齐全,口径一致,查询方便,要求数字清晰,字迹整洁。

第五章 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统计报表由国家、地方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的需要进行统一设计,并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时间,统一报告程序,自下而上组织填报和汇总。
  统计资料是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了解市场情况,分析市场运行趋向,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第二十一条 统计报表报送的时间是指报告单位向国家、地方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时间,应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统计时间是指统计所包括的时间,必须是从期初到期末,报告期完整的天数,不允许跨年、跨月,边远及交通不便地区企业统计报表的错综要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统计人员应对本单位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数字应与会计数字衔接一致。

  第二十四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印章齐全(包括: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制表人印章等),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

  第二十五条 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立即申请更正,如在当月不能更正时,应在下月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重大差错必须填报订正单,订正时必须加盖制表人章及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必须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审批权限,不准乱发统计报表。企业制发统计报表必须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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