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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主要商品销售数量资料的取得,可采取以存挤销的方法。即本期商品销售量=期初库存量+本期收入量(包括购进、调入、加工成品收回、商品溢余及其他收入量)-本期支出量(包括调出、加工原料付出、损耗及其他支出量)-期末库存量;也可采取利用营业柜(组)的商品账或收、付卡片每月末的累计销量计销。

第三章 库存盘点

  第十三条 期末库存是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某一时点已经取得所有权(包括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代销商品等)的全部商品,即已购进尚待销售的商品。其基本指标包括:商品库存总额、分类商品库存额、主要商品库存量。

  第十四条 批发贸易企业在每季末,零售贸易企业在每月末,按照统计制度中主要商品包括范围及商品目录的规定,进行必报商品库存的盘点(盘点时间必须固定,不准任意提前或推后),并填报“统计必报商品库存盘点表”,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库存数量(其中包括:存放在外库、散仓、橱窗、货架、柜台、库房等处的商品)。盘点工作应在不影响日常营业的基础上进行,白天盘库房,晚上盘货场,严禁估盘、漏盘。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对“必报商品库存盘点表”要做到先审核后汇总,审核的主要方法是:
  (1)逻辑审查。根据上月的盘点表,结合市场情况、季节变化、购买力投向及本月购进、销售情况等,核实本月库存。
  (2)数字审查。包括填报单位(柜组)是否齐全,品名、数量填写是否正确,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漏盘、错盘。
  核对无误后,分商品进行汇总,并据此登入库存统计台账。

第四章 统计台账

  第十六条 在编好的商品购进和商品销售统计汇总凭证的基础上,登统商品购进和销售总值、类值、主要商品数量及历史资料统计台账。商品购进和销售总值、类值、主要商品数量台账的登统时间和汇总时间必须保持一致,以便复核。

  第十七条 统计台账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严禁以表代账或按月汇总表记账,必须先结账,后出表,账表一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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