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
(1996年11月25日 国统字[1996]364号)
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九条“企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统计凭证
第一条 统计凭证是记载企业商品购、销、调、存经济业务活动的书面证明,是统计核算的基础,内容包括:柜组名称、进销商品来源、进销价金额和商品品名、计量单位、进销货数量等。
第二条 统计凭证要有统一编号、统一格式,所填列的金额和商品数量必须与原始凭证一致。属于统计必报品种的凭证必须按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及商品包括范围进行统计计量、计价或折算,登统日期、柜组名称、制表人姓名等要填写齐全,如发生漏统时,要及时补填漏统项目。
第三条 购进统计凭证,是以供贷方发票为依据,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划分购进来源,逐项填制购进总值、类值及主要商品数量,各项来源相加应等于合计,主要商品的包括范围、计量单位等应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登统购进统计凭证时,为了便于复核,可采取每五或十天汇总一次,并填制一张购进统计汇总凭证,内容包括:商品购进来源、商品进价总额、主要商品的进货量等,同时,还要记载汇总时间,附商品购进登统凭证。
第五条 在商品销售登统凭证的基础上,编制商品销售汇总凭证,内容包括:商品销售对象、商品售价金额、主要商品销售量以及凭证汇总时间,并附原始凭证等,此汇总凭证要与商品购进统计汇总凭证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