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其他方面成绩重大、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获得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必须是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在全国统计系统内堪称楷模者。
第六条 获得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注重两个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2在所担负的各项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受到上级领导部门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3积极宣传、模范执行《
统计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敢于和善于同违反《
统计法》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4领导班子团结一致,作风扎实,联系群众,廉洁奉公。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七条 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称号,授予符合条件的统计系统工作人员。
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一般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单位、机构或部门。
第八条 全国统计系统授予荣誉称号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后授予。
第九条 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称号,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分配名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评选、审核后按分配的名额报请国家统计局批准授予。
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由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联合部署。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报请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中择优推荐人选,由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联合进行评选、审批、授予。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统计局可直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者,仍为同一先进事迹,一般不再重复授予统计系统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