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实用<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请示》(川司法[2006]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6年3月1日以后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应当根据《
公证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提出复查;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根据《
公证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按行政申诉程序处理有关争议。
2006年3月1日以前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并于3月1日以前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提出行政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继续按行政申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