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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药材抽样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请注意背面“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注 意 事 项

  一、此记录单一式三份,由药品检验所填写。一份交负责通关备案的口岸或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交申请人(报验单位),一份留档。

  二、表中注“□”处,应当根据现场查验的实际,是该情况则用“√”标出,不是则用“×”标出。

  三、现场查验完毕,对符合要求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抽样结论”一栏明确标出“符合规定,已予抽样”的字样;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检验所按规定填写《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

  四、此单填写完毕,药品检验所和申请人(报验单位)对其内容核实无误后,双方经手人签字后生效。

  附件3:
  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

                                         编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药材不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口岸检验的要求,不予抽样,请按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报验单位):
  药材名称:                产地:
  批件号:                 检验通知号:
  抽样时间:

  理由:

  抽样单位:                 药品检验所       经手人:
  申请人(报验单位):                       经手人:

  (请注意背面“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注 意 事 项

  一、此通知书一式三份,由药品检验所填写。一份交负责通关备案的口岸或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交申请人(报验单位),一份留档。

  二、此单填写完毕,药品检验所和申请人(报验单位)对其内容核实无误后,双方经手人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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