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倒箱检查。按沉香的颜色、质地、大小分别抽取代表性份样,然后自份样上劈取代表性样品作为检验样品(约500克)。每20箱(不足20箱以20箱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14.藤黄:
抽取代表性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抽取1件检验样品(约150克)。
六、抽样注意事项
1.抽样环境应当清洁卫生,抽样工具必须清洁、干燥,符合被抽样品的要求。
2.抽样时应当防止样品污染,抽取的检验样品应当迅速放入密闭容器中(塑料袋、铁罐或磨口玻璃瓶)。
3.抽样应由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二人以上)进行,报验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在场。
4.根据到货的质量和包装异常情况,需适当变更抽样方法和数量时,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应与报验单位共同拟定变更方法,以便抽取代表性样品。变更抽样方法的情况,应在《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中予以记录。
七、本规定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1999年5月1日实施的《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附件七《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
记录单编号: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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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名称: 产 地: │
│ │
│批件号: 检验通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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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地现场情况记录 │
│1.1 存货地点 : │
│ 1.2 抽样地点: │
│ │
│1.3 储存条件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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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包装情况记录 │
│2.1 外包装是否完整 □ ; 是否封固 □(铅封 □ ;塑料插封 □ ;胶纸 封 □ ;│
│ 其它封: ) │
│2.2 外包装为:铁桶 □ ;纤维纸桶 □ ;铝听 □ ;硬纸板箱 □ ;木 箱 □ ; │
│ 牛皮纸袋 □ ;蛇皮袋 □ │
│ ;其它: │
│2.3 内包装为:玻瓶 □ ;纸盒 □ ;塑料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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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材包装标签与批件核对情况记录: │
│3.1 □ 品名、包装规格、出口商、批件号等与批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
│3.2 □ 货物数量与报验时一致; │
│3.3 □ 不一致内容:(详细列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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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抽样情况记录,包括所抽桶(箱、听、袋)号、数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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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抽样结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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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 │
│ 药品检验所 经手人: │
│ │
│申请人(报验单位): │
│ 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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